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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壓力
壓力容器的壓力可以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容器外產生(增加)的壓力,二是容器內產生(增加)的壓力。
高工作壓力主要是指正常運行時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高壓。
設計壓力是指在相應的設計溫度下確定容器外殼厚度的壓力,即銘牌上標記的容器設計壓力。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值不得低于高工作壓力;當容器各部件或受壓元件承受的液柱靜壓到設計壓力的5%時,應采用設計壓力和液柱靜壓之和計算該部件或元件;配備安全閥的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爆破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應按GB150的相應規定確定。
2.溫度。
金屬溫度是指容器受壓元件沿截面厚度的平均溫度。在一些情況下,元件金屬的表面溫度不得大于鋼的允許溫度。
設計溫度是指在相應的設計壓力下,殼壁或元件金屬可能到的高或低溫。當殼壁或元件金屬溫度低于-20℃時,設計溫度應根據低溫確定;此外,設計溫度應根據高溫選擇。設計溫度值不得低于元件金屬可能到的高金屬溫度;對于0℃以下的金屬溫度,設計溫度不得高于元件金屬可能到的低金屬溫度。容器設計溫度(即容器銘牌上標記的設計介質溫度)是指殼體的設計溫度。
3.介質。
生產過程中涉及的介質種類繁多,分類方法也多種多樣。根據物質狀態,有氣體、液體、液化氣體、單質和混合物;根據化學特性,有可燃、易燃、惰性和助燃四種;根據它們對人類的毒害程度,可分為四級:危害(I)、高危害(II)、中危害(II)和輕傷害(II)。
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的氣體,如一甲胺、乙烷、乙烯等,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與下限差大于20%。
毒性介質:《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介質毒性程度的劃分參照GB5044《職業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類》分為四級。其高允許濃度分別為:危害(一級)0.1mg/m3;高度危害(二級)0.1~1.0mg/m3;中度危害(三級)1.0~10mg/m3;輕度危害(1V級)≥10mg/m3。
當壓力容器中的介質是混合物時,介質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質應由設計單位的工藝設計部門或用戶的生產技術部門根據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質的劃分原則決定。
腐蝕性介質、石化介質對壓力容器材料有耐腐蝕性要求。有時,由于介質中的雜質,腐蝕性加劇。腐蝕性介質的類型和性質不同,加上工藝條件不同,介質的腐蝕性也不同。這就要求壓力容器在選擇材料時,除了使用條件下的機械性能要求外,還應具有足夠的耐腐蝕性,應采取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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